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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河戏班规——分帐

赵训科

  荆河戏班艺人的报酬,主要实行“分帐”制。每案戏分一次帐,有时每本戏分一次。每案或每本的戏钱,除去本家的行箱租金、跟箱的“跟箱费”、艺人(包括随班的家属)的“公伙食”费用外,剩下部分按“股分”计算。拿满分的为“一股”,习称“一股帐”。一股有十分,不能拿“一股帐”的艺人,则拿九分、八分不等,最低者仅拿三、四分帐。一般戏班,主要角色拿一股帐。除按股分计酬外,胡琴师傅要拿“线钱”,当家花脸要拿“油粉钱”,捡场的要拿“烟火钱”。班内的其他收入,如演“神戏”、杂戏的加价,打“加官”、唱“堂会”的“外块”以及“公赏”等,不按股分高低,而是按五分以下、六分以上划定“全份”和“半份”两等,全份拿一股,半份拿半股。所以艺人的报酬由五分帐加到六分帐,叫做“跳铁门坎”,很不容易。极少数名角不以股分计酬而有拿“包银”的。他们与本家签订合同,报酬往往超过其他艺人一至三倍。期限一般比较短,最长的也不会超过半年。

来源:湖南地方剧种志丛书(四)·荆河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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