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戏班“管事”与演出点联系人(俗称“头人”或“首事”)口头约定,或者签订“合同”,确定开演日期、演出“本”数(演一天为一本)和报酬。一般“四写五唱”和“八写十唱”,即定四本要演五本,定八本要十本。十本戏为“一筒”。按协议全部演完为“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