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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剧”与“南戏”

李昌集

  1、杂剧

  “杂剧”是元末文人对北曲“传奇”的称谓;“南戏”是元后期人对南曲“戏文”的别称。二者构成一对分类概念。如果说“乐府”与“传奇”是元文人基于“文统”意识对散曲和杂剧的“雅称”,“杂剧”和“南戏”则是元文人对戏曲的“俗称”,从形式层面上言,其意味在标志着元文人对两种不同戏曲体类的确认。

  “杂剧”一名,首见于唐,其意为戏弄、杂技、歌舞等表演的总称(详见任半塘《唐戏弄》及张庚、郭汉城主编《中国戏曲通史??上》),又称“杂戏”,与“散乐”的意义大致相当。宋代,杂剧表演的故事性有所加强,至南宋,“杂剧”在狭义上成为有“末泥”、“副净”等脚色扮演小故事的专艺之称,且为“教坊十三部”之“正色”(南宋??耐得翁《都城纪胜??瓦舍众技》)。宋??无名氏《宣和遗事》载《元宵词》,有句曰:“万民翘望彩都门,龙灯凤烛相照,只听得、教坊杂剧欢笑。”与南宋对峙的北地金王朝亦有杂剧,其名则曰“院本”,沿至元代,其中以脚色扮演故事者仍通称“院本”。据《青楼集》记载,院本在元代仍有表演,然已为“无曲之戏”,故与“有曲之戏”的杂剧“厘为二”。因此,元末文人的“杂剧”概念乃是传统的习称。

  以上从唐到宋金“杂剧”称名及指称实体的大致情形,几乎已成曲学界的常识,但其中有两个问题似乎无人注意:其一,整个元代,文人极少使用“杂剧”这一名词,将北曲戏剧称为“杂剧”在元末的文献中才开始出现,其意味颇值得深思(详本卷第六章)。其二,宋杂剧——至少是南宋的杂剧——其中的“曲唱”应当主要是“南曲”,而在南宋相当活跃、应当以“南曲”演唱的“杂剧”在元灭南宋后似乎一下子消声匿迹,这是一个悖乎常理但却至今无人解开的戏曲史之谜,曲学界几乎不加思索地确认:元代戏曲,是以“北曲”演唱的杂剧的天下。这一确认无人置疑,但我总觉得这一确认应当有三个前提:其一,从“社会空间”的角度言,此“天下”的范围——尤其在南方——主要应指城市文化圈;其二,从文本的角度言,此“天下”主要是今存杂剧文本的天下;其三,从观念的角度言,此“天下”乃是文人观念中的天下。这三个前提,第一个前提的证据是从南宋初,民间——据现有的文献我们仅知道在浙江温州一带——“南戏”已经流行,我们没有理由认定从南宋至有元一代,南方的民间——尤其是乡间——除了温州地区便没有自己的地方戏而只有“天下通语”的北杂剧,《中原音韵??正语作词起例》曰元代仍在“搬演南宋戏文”便是明证;第二个前提的证据是《永乐大典》收录的宋元“戏文”三种和元末高明所作的《琵琶记》,钱南扬《戏文概论》考“宋元南戏”存佚剧目共238本,我们还没有理由断定这就是宋元的“全部”南戏,故仅从今存文本判断元代整个社会杂剧盛于南戏,证据并不充分;第三个前提的证据便是元人的曲体观中的“杂剧”与“南戏”以及“南曲”的分类概念。这些证据都是研究曲史的一般常识,一、二两点的展开讨论不是本书的任务,在此仅提请治曲史者考虑:是否应对元代杂剧的“黄金时代”作一点必要的空间的、文化圈的限定?第三点,则是本书应当说明的问题。                                                  2、南戏与南曲

  南戏,是与“传奇”、“杂剧”相对应的戏曲分类概念,其同时出现见《录鬼簿》、《中原音韵》与《青楼集》,是为元后期文人对当时戏曲的分类。对这一分类概念,首先应当注意的是其称名不是“对应”的;“杂剧”本是宋金时期南北“通用”的称名,从元文人认元杂剧之前身为金院本,可知元文人在观念上确认“杂剧”为“北曲”系统,但元文人并没有提出“北曲”的概念;而“南戏,,(及“南曲”)之“南”,首先乃是个地域的指称(《中原音韵》称“南朱戏文”,兼有时间的指意。),且“南戏”、“南曲”本来并没有冠以“南”。南戏又“号曰‘永嘉杂剧’”(明??徐渭《南词叙录》)、又“谓之‘温州杂剧’”(明??祝允明《猥谈》),虽是明人的记载,却是民间沿袭的称谓,可见“南戏”之本源乃是宋代民间的“杂剧”。在南宋??周密《癸辛杂志别集》中,后之所谓“南戏”的称名是“戏文”。元??叶子奇《草木子》云“俳优戏文始于《王魁》”,元??刘一清《钱塘遗事》载“《王焕》戏文盛行于都下(杭州)”,都是其证。还应注意的是:二著中的称名还沿用南宋之习称“戏文”,然在《录鬼簿》中,“戏文”加了定语而特称为“南曲戏文”,《中原音韵》乃称为“南宋戏文”,《青楼集》则是这一特称的简称——“南戏”。这一看似细微的变化,其实意味很深——

  其一,不加地域的通指和冠以“南”的限定,标志着“官”与“野”的区分。在宋代,“北曲”是“野”的——宋??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崇宁、大观以来,内外街市鼓笛拍板,名曰‘打断’。至政和初,有旨:立赏钱五千。若用鼓板改作北曲子,并着北服之类,并禁止支赏。”故宋代不可能有“南曲”、“南戏”的称名,因为“南”曲、“南”戏之“南”在地域上是“官”的,曰“北曲”,是以“南”为“本”、为中心的反映。元代则相反,“北”乃为“本”、为中心,“北”是“官”的,故无有“北曲”之称,偶称“北乐府”,亦是为与“东南习俗之陋”的“南曲”相区别(见元??虞集《中原音韵序》),“北曲”是“诸公”、“才人”之“北方诸俊”的“新声”,故已是文人之“文”,所以,散曲乃是“乐府”,杂剧乃是“传奇”,而“戏文”,“诸公”、“才人”尚少染指,便只是“南曲戏文”和“南戏”,其可与“传奇”文统相接而名为“传奇”,尚要等到“南”并不比“北”低一等的明代。

  其二,“南曲”、“南戏”的称名,反映了元人对两种声腔系统的“曲”和两类戏曲表演形式的确认。《录鬼簿》对“南曲”、“南曲戏文”的特别指明、《中原音韵》和《青楼集》对“乐府”与“南曲”、“杂剧”与“南戏”的区分,皆说明元后期文人对不同的“曲体”已有清晰的认识,古代曲学史上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曲学专著《中原音韵》,乃是这一认识的理论阐述,同时又是这一认识的历史产物。

  最后还得说一说“戏曲”这一称名。

  “戏”与“曲”都是极古老的概念,但“戏曲”一名目前所知最早见于文献的是宋元间刘埙的《水云村稿??词人吴用章传》:“至咸淳(1265—1274),永嘉戏曲出,泼少年化之,而后淫哇盛、正音歇。”这里的“戏曲”之名是刘埙的发明还是刘氏援引民间习称,不得而知,其指称实体乃是后人所云的“南戏”和“戏文”则可肯定。故“戏曲”称名一开始便特指“南戏”的“曲”,元代“南人”从来不以之称“杂剧”,其间潜涵的观念是“杂剧”比“戏曲”要“高级”,也就是“北曲”比“南曲”高一等。只是到元末,陶宗仪在《辍耕录》中才将“戏曲”与“杂剧”作一统观:“‘传奇’犹宋‘戏曲’之变,世传谓之‘杂剧’。”陶氏已朦胧地将其关注的本体从“曲”移向了“戏”与“剧”,可惜这一“感觉”直要到晚明才被提炼为某种“戏剧”的理论观念。整个古代的“曲学”,除少数有识见的文人,一直在“戏”之“曲”与“戏”之“剧”——或曰“戏剧的‘曲’”与“曲的‘戏剧’”观念上纠缠不清(其影响一直延续到当代),元人大多一心只盯着“曲”,在传统的“乐府”观念中将“戏剧”的本质内涵排除于视野之外,明清两代的部分文人亦如此,从而造成古代“曲学”特有的某种“混乱”与“复杂”。

  四、“小令”与“套数”

  “小令”与“套数”是元代曲体分类观中的又一对概念。如果说“乐府”与“传奇”作为一对概念,其意味主要在对二者“文统”的确认而兼及不同“文体”的区分,“杂剧”与“南戏”作为一对概念,其意义主要在对两种不同声乐系统戏曲的体认,那么,“小令”与“套数”则是一对“曲体”形式构成的分类概念。

  1、小令

  “令”之本意为命令、法令,作为一种韵文体的称名乃源于酒令。就文献所见,东汉时酒令已成文人染藻之一体,《后汉书??王逵传》载王逵“尝作诗、颂、诔、书、连珠、酒令凡九篇。”唐代,宴行酒令之风大盛,“唐人饮酒,必为令以佐欢,”(宋??蔡居厚《诗话》)文人依酒令作诗颇为流行,唐??刘禹锡《春池泛舟联句》:“杯停新令举,诗动彩笺忙。”唐代酒宴行令形式多样,歌妓当宴歌令是其中最活跃的一种形式(详参见王昆吾《唐代酒令艺术》),“令”遂渐成篇幅短小的歌辞一体之称名,至宋代乃成“词”之诸体(令、引、近、慢)中词式短小一体的专名。宋??刘艘《中山诗话》:“白傅(白居易)诗云:‘醉翻褴衫抛小令’,今人以丝管歌讴为令者,即白傅所谓。”由此可见,元人将单片成章而体式短小的“今曲”称为“令”或“小令”,乃是“今人以丝管歌讴为令者”传统习惯的一种沿袭。小令的其它称名,除“叶儿”是民间的俗称,其它如“令词”、“令曲”、“小曲”、“小词”乃至偶有所称的“词”,都有着与“传统”丝牵不断的关系,古代歌辞本是一个延绵不断的“系统”,于称名概念上亦可见其一斑。

  2、套数

  套数,亦称“套”,在元代的曲体名称中,只有“套数”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这一称名的来源,无文献可征,从词义的角度考察,“套”作为一般的名词,其意指由同类事物组成的一个整体(如一“套”节目);作为一般的动词,其意为连接、串合。元代的“套曲”,最直观的结构形式即是由同一“宫调”的曲牌“串连”成一个完整的篇章,因此,“套”是一种直观性的“因物取名”,是乃民间取称的通见方式。“套”也称“套数”,亦难征古意而只能从词义的角度推测:古之“数”,一意为技艺(《孟子??告子》:“今夫弈之为数,小数也。”),宋勾栏中有习语“家数”,意为某种专门的技艺(宋??吴自牧《梦梁录》:“‘说话’者谓之‘舌辩’,虽有四家数,各有门庭。”四家数,一云为小说、讲经、讲史、商谜。),由此推之,“套数”本意当为“套”之“数”,即串连曲牌成“套”之技艺,由此意借代为曲体一式之专名。

  以上对“套数”的释意似乎意义不大,其实并不然——

  其一,“套数”称名“无史可溯”的“全新”,本身即伏涵这样的意义:此一民间式的称名乃是套数本为民间曲体的一种证明,文人取其原称而未作任何“修饰”,说明文人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它的“俗”,由此可作为本书前文对“套数当有乐府气味,乐府不可似套数”解释的又一依据。如果结合元文人创作中“套俗令雅”的现象(详参见拙著《中国古代散曲史》),可以认为,元文人——尤其是元前期的文人——不仅在观念上承认了套数的“俗”性,并在创作中有意识地保留了某种套数的“俗味”。

  其二,在元代有关曲学的文献中,对曲体形式结构的直接解释只有一句话:“有尾声曰‘套数’。”这一解释从形式结构的角度看至少是不够完备和值得推敲的:一,套数未必皆有“尾声”。今存元曲套数,“双调”类套数无“尾声”颇为常见。二,其解释与上文释“套数”称名的意义(串连曲调而成篇)不合。故此说并不能作为套数形式的严格定义。但是,这一解释又有极大的“曲学”价值和丰富的内涵:一,这一定义是作为曲唱家的文人芝庵对“套数”的解释,故其意义不在它是否与民间对套数的理解相合,而在其从“曲唱”的角度指出了“尾声”在套数中的重要性。“尾声”在北曲(以及南曲)的曲牌中是各“宫调”套类中皆有而形式最为丰富多样的“曲牌”,可知“尾声”在曲唱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二,由此出发,这一解释为后世治曲者提供了一个研究曲体发生史的线索:以“尾声”为切入点,通过曲体史上“尾声”的演变追寻“套数”的体制发生、发展的某种历史轨迹(详见拙著《中国古代散曲史??第一卷》)。

  以上我们对元代曲体分类观的阐释,是以辨析曲体的称名为基点而展开的,曲体的称名,是“曲学”中一个意味深长的现象,它不仅反映了元人在“形式”上对曲体的分类,更有意义的是其反映了元人在“文化”上对曲体的分类,其中潜含的种种文化观的意味、由之启示的对“曲史”现象和“曲学”现象的理解、其中包涵的历史的、文化的“观念的联系”,乃是曲学史研究中极为重要的命题。

来源:中国古代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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