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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儒入佛 善恶别裁

陈翘

         (福建省艺术研究所,福建 福州 350001)

  摘要:本文以为,《目连救母劝善记》并非以佛教戒律及其因果报应说为准则来衡量刘青堤的罪与罚,而是用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三教合一的思想道德体系判断刘氏的善恶是非,并以象征此思想的庞大的神仙体系对其判罚。由是观之,《目连救母劝善记》并非仅仅宣扬佛教思想,而是借佛家之躯壳,灌以儒家伦理道德之内容以“劝善”,具有鲜明的明代社会特点。

  关键词:《目连救母劝善记》;刘青堤;三教合一;三从四德;援儒入佛

  中图分类号:J809.2 文献标识码:B

            The Union of Confucianism and Buddhism,The Unconventional

           Criterion of Kindhearted and Wickedness

         ——On the Evil and Punishment of Liu Qingti in《Mu Lian Jiu Mu Quan Shan Ji》

                CHEN Qiao

  以往的目连戏研究论著都认为:在目连戏中,目连之母刘青堤身为佛教居士,违誓开荤杀生,被打入地狱,是佛教因果报应的定律使然。然而,笔者将明代郑之珍《目连救母劝善记》(以下简称“郑本”)中所述的刘青堤罪名及果报,与佛学中的戒律、因果报应说逐一对照之后,发现戏中所述刘青堤的“罪名”,如果单以佛教的戒律来惩罚她,理由并不充分。而且若从佛教舍戒法来看,刘青堤甚至可以说是无罪的。那么,郑之珍为何要让刘青堤获罪而入地狱呢?

  一部艺术作品的意象构成,总是或隐或显地折射着那个时代社会文化思想的某种气息。刘青堤这一人物在目连戏中所遭遇的罪与罚,只有从构成其时代精神背景的思想文化环境中去寻找原因,才可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换言之,在刘青堤这一人物及其命运的背后,潜藏着明代社会意识形态的某种奥秘,特别是潜动着构成当时社会精神三大巨流的儒、释、道三教伦理道德思想互动关系的脉息。

        一、刘青堤:一个充满不坚定因素的特殊“居士”

  要探讨刘青堤的罪与罚和佛教戒律的关系,首先要界定目连一家(尤其是刘青堤)的佛徒身份,才能对其作进一步的考查。

  佛教把佛徒分成两大类,一为出家的僧人,一为在家的“居士”。目连是佛教尊者,无疑是标准的出家佛徒。那么,傅相和刘青堤究属哪一类呢?

  在郑本《斋僧斋道》一折中,我们见到傅相家中设立了三堂:一为观音堂,一为三官堂,一为积善堂。观音堂供奉佛教的观音菩萨;三官堂供奉道教的天、地、水三官;积善堂则不知供奉何教神祗。从家中同时供奉佛道两家神祗的情况看,倘若按照弘一法师《授三归依大意》所说,“既已归依於佛,至今以后,决不再依天仙神鬼一切诸外道等”。傅相决不是纯粹的佛徒。然而,傅相一生,至死崇信佛老,广行善事,按照佛教传入中国后,“居士”之称“既可指一般隐居不仕之士,又可指佛教居家修行人士,还可指所有非出家的学佛人士。从佛教大慈悲精神出发,凡不是站在佛教的对立面,不构成对佛教危害的人,即使他(她)毫无信仰,也应以居士对待”[1]的说法,傅相当属“居士”。

  至于刘青堤,则比较复杂了。郑本《刘氏斋尼》一折通过刘青堤和尼姑的问答,充分表露了刘青堤对佛教的无知和修行的怀疑。如她对老尼说:“修行之事,老身一些不明。”“怎么出家之人都把乌云堆鬓剃了?”“常言妇人两截穿衣,怎么又穿此长茶衣?”“怎么不穿弓鞋穿僧鞋?”“怎么如男子作揖?”“念经何用?”“只怕礼佛难成佛,看经枉用心。”最终还提出“员外(傅相)修老身不修也罢”。单从这些提问里,我们足以看出刘青堤即使不说是个佛盲,至少也不是一个标准的虔诚的佛徒,充其量只是一个内心充满了不坚定因素的特殊“居士”。

          二、刘青堤之罪与佛教戒律的双重性

  以往的目连戏研究中,只是简单地从佛教的因果报应方面来判断刘青堤的罪与罚,而忽视了佛教戒律,更把佛教戒律中的舍戒法遗漏了。其实即使将刘青堤当作一位标准的“居士”,以佛教之戒律审视她,还是会发现刘氏罚不当罪。下面就让我们先确定刘青堤的罪过,再探讨按佛教戒律,刘氏当受何罚。

  郑本《司命议奏》中,东厨司命有这样一段唱词,清清楚楚地写出了刘氏之罪:“刘氏青堤即四真,愿持斋永不开荤,他又故违誓愿,杀害糍牲,拆桥梁害及生灵,毁斋房烧死僧人,杀犬做馒头故把斋僧,糍牲髅骨埋在花阴,土地原呈可证,这都是欺瞒天地,亵渎神明。”这些就是刘青堤的全部罪名。对于这些罪名,我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佛教戒律予以比照呢?

  佛教戒律可分为“性戒”与“遮戒”两类。所谓“性戒”,是佛教对重罪的禁戒,又称“波罗夷罪”。有些行为,如杀生、偷盗等,因其在社会道德性质上本来就是“罪”,故称为“性戒”。如“四波罗夷”:杀戒、盗戒、淫戒、妄语戒等,即为“性戒”,是佛教戒律中最重的戒条。僧众若有违犯,其罚为“波罗夷”,即摈(驱逐)出僧团。此外的其它戒条,称为“遮戒”,又称“轻垢罪”。如若违犯只要经过规定程序的“悔法”,便可以去除其罪了。这种“悔法”即着重个人内心的改过向善,当然也属道德层面的。如果我们将刘青堤之罪细作分析,就会发现,刘青堤既犯了“性戒”,也犯了“遮戒”,孰前孰后,孰重孰轻呢?只要将其罪名与《梵网经》菩萨戒本中的戒条逐条予以比照,就明白了。

  1、《菩萨戒本》十重戒“第一杀戒”云:“佛言:若佛子,若自杀,教人杀,方便杀,赞叹杀,见作随喜,乃至咒杀,杀因,杀缘,杀法,杀业,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杀。是菩萨应起常住慈悲心,孝顺心,方便救护一切众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杀生者,是菩萨波罗夷罪。”显然,刘青堤“杀害糍牲”、“杀犬做馒头”、“杀牲害命”、“宰猪杀羊”、“烧死僧人”、“拆桥梁害及生灵”等,无论杀害多少生灵,都算犯了杀戒。

  2、十重戒“第十谤三宝戒”云:“若佛子,自谤三宝,教人谤三宝,谤因,谤缘,谤法,谤业,而菩萨见外道及以恶人一言谤佛音声,如三百矛刺心,况口自谤,不生信心孝顺心,而反更助恶人邪见人谤者,是菩萨波罗夷罪。”“僧”本属“三宝”之一,刘青堤的“打僧骂道”,实属违犯谤三宝戒。“亵渎神明”则指其开荤之后,掩埋糍牲髅骨,亵渎了花园土地神。“土地”原系中国之杂神,也是中国民间最普遍供奉的神祗,本与佛教无关,但佛教传入中国后,承认它作为神的正式地位。所以,亵渎土地神,也可说是犯了谤三宝戒。至于“三官毁灭”,“三官”者,天官、地官、水官也,传说是中国上古祖先崇拜之尧、舜、禹,后成为道教所奉之神。刘青堤是佛家居士,毁灭道教的三官神像,就不该受佛教戒律的追究了。

  3、《菩萨戒本》四十八轻戒第十四戒“放火焚烧戒”云:“若佛子,以恶心故,放大火,烧山林旷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若烧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宫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烧。若故烧者,犯轻垢罪。”刘青堤的“烧毁僧房”显然属于违犯了放火焚烧戒。“拆毁桥亭”者,因其所拆毁的桥亭,本名“会缘桥”,是由傅相与他人共同捐资修建,为斋僧斋道,方便僧尼、道士等人行走的,亦属鬼神宫物。所以拆毁会缘桥,同属违犯此戒。

  4、“背子开荤”在郑本里是刘青堤最主要的罪之一。“开荤”,指刘青堤放弃“持斋把素”,开始吃肉。这是违犯了佛教的“食肉戒”。即《菩萨戒本》四十八轻戒中的第三戒:“若佛子,故食肉,一切众生肉不得食,食肉断大慈悲佛性种子,一切众生,见而舍去。若故犯者,犯轻垢罪。”

  5、刘青堤的“故违誓愿”是指她两次自己发誓,后来又违背了誓言。第一次发誓在傅相临终之时。傅相遗嘱云:“吃斋把素须清净,念佛看经要整齐。可遵依,要遵依,若有开荤天鉴之。”为了安慰临死之人,刘氏回答“谨遵依,敬遵依,若有开荤天鉴之。”(郑本《傅相嘱子》)第二次是开荤之后,其子罗卜与家奴益利回家,追问刘氏有无开荤,刘氏恐伤母子之情,乃对天地发誓“若有开荤天鉴之”。这一次是“欺天昧地”了。这些又犯了哪一戒呢?《菩萨戒本》四十八轻戒虽然有“不发大愿戒”和“不起十愿戒”,但详阅两戒条及其戒疏,却只有对佛发誓之说,没有对天发誓之说。可见,刘青堤对天发誓,亦与佛教无干。

  佛教戒律是非常辩证的,它不但有严格的一面,而且还有宽松的一面。如果从严格的一面看,可以认定刘氏犯了“杀戒”、“谤三宝戒”等两项菩萨波罗夷罪,还犯了“食肉戒”、“放火焚烧戒”等“轻垢罪”。但如果从宽松的另一面来看,就又不同了。因为佛教戒律中还有一项“舍戒法”。所谓“舍戒”,就是舍弃守戒的誓言之意。“佛言:若有比丘不乐梵行,听舍戒还家……若言我舍佛舍法舍僧和尚戒律,我受家法等,是名舍戒也。”[2]这就是说,任何佛教信徒,如果不愿意再修行佛法,不愿意再守持戒律,都可以舍戒,即舍弃三宝、佛法及佛家戒律。而且,舍戒之人“只要向一人说出,便生‘舍’的效力。受‘五戒’之后,如不能坚守,不妨随时向人表示舍戒。经过此程序,以前的持戒功德仍算数,往后的行为有不端却不算犯戒(如犯世间道德之过或国法,是另一问题)。”[3]如果我们详细解读郑本中刘氏开荤前后的情节,就会发现,刘氏在开荤之前,开荤当日,都实行了一个非常完整的舍戒程序。

  郑本对刘氏舍戒是这样描写的:傅相死后,刘氏弟刘贾他乡贸易刚回,闻姐夫丧命,赶来吊慰。适罗卜往邻家谢斋,丫环金奴见傅相持斋成病,未满六旬而亡,因此央求刘贾劝姐开荤。姐弟俩经过一番争论,终于在刘贾提及“论斋戒,今与古同一名;究根源,古与今两样心。古人斋戒存诚信,今人斋戒谄鬼神。见既定,心自宁;福未至,祸已临。我今劝你饮酒开荤也,休做痴呆懵懂人。”并说“姐夫终日斋戒,未满六旬而丧,酒池肉林亦将何用?”刘氏听后,决心开荤。唱出“听你言,醉乍醒;叹当初,睡正昏。从今看破迷魂阵,自此除开奉佛心。背夫言来心不忍,怕儿曹也不尊。待我从容说与孩儿听,把酒肉肥甘养老身。”罗卜谢斋后回到家后,刘氏非常认真地对罗卜说出,“夫敬浮屠,那佛不救渠,我欲暂开荤酒,趁此余年且自欢娱。”“爹爹终日念经,今将何用?若依老娘之见呵,不如把些肥甘滋味易斋蔬,莫使我桑榆暮景成虚度。”“若要我吃斋把素似当初,除非是铁杵开花,扬子江心生莲藕。”只是在罗卜一再不同意母亲开荤之后,刘氏无奈,只得遣子外出经商,并派家奴购买糍牲,经过大量的准备工作后,才正式开荤。就在开荤之日,尼姑华真静前来劝诫刘氏不要开荤时,刘氏还对尼姑说:“尼姑请坐,往常相见师弟相处,今我看破佛老,皆是虚无,自后相见,只行宾主之礼。”

  上述这些情节,正是由于刘青堤内心不坚定因素所产生的。当外在精神压力(详见下文)解除后,刘氏就正式向罗卜、向引导她修行的尼姑提出舍戒了。而且还不止向一个人提出!由此看来,刘青堤舍戒在前,犯戒在后。按照佛教舍戒法,刘青堤舍戒以后所做的一切与佛教戒律相违背的行为,不仅不算违犯佛教戒律,还必须承认她舍戒前所修行的“业”,就是应肯定她曾经“持斋把素”“礼佛修行”,作过善事。现在,我们可以非常肯定地说:以佛教戒律断刘青堤之罪是极不合理的!

  下面,我们该探讨刘青堤的“罚”了。

  如果刘青堤有罪,当然该罚。这种罚就是佛教“三世因果,六道轮回”的长劫性果报,也是佛教对于教徒精神上、道德上最严厉的惩罚。所谓“六道轮回”,指释迦牟尼用“并列生命的种类,大体分为六道:即天道、阿修罗道、人道、畜生道、饿鬼道、地狱道等六类。一切众生,由于思想与行为善恶程度的多寡不同,而互自沦为六道当中的生命现象,人能为善而升天,亦能为恶而变为畜生、饿鬼、乃至坠入地狱。”[4]前述的那些性戒,其果报就是“坠三下道”中,即“畜生道、饿鬼道、地狱道”。可是既然按佛教舍戒法已经可以肯定刘青堤无罪,那么又怎能让她“坠下三道”呢?可见,刘氏的“坠下三道”还有更复杂的社会文化思想背景。

  于是,我们还得回到刘青堤的“故违誓愿”、“欺天瞒地”上去,看看这誓愿是什么性质的誓愿,这“天”究竟代表了什么样的“天”,“地”又代表了什么样的“地”?

           三、郑本的提示与明代三教排序

  郑本《目连救母劝善记》的第二出“斋僧斋道”里,写了这样一个场面:

  (外)敢问释氏,明心见性,当看何书?

  [阅金经](净)释家大要,在华严一经,大抵教人明此心,心明时见性灵。(小)心和性释同儒混成。(净)然也,坐令鲁叟为瞿昙,岂非儒释混成之意乎?

  (外)敢问老氏,修心炼性,当看何书?

  (小)老君大要,在道德一经,大抵教人修此心,心修时炼性真。(净)心和性道同儒混成。

  (小)然也,孔子问礼于老聃,又非儒道混成之意乎?(净小)敢问斋公,儒家存心养性,当看何书?

  (外)圣人遗下四书五经,大抵教人存此心,心存时在性明。(净小)儒释道须知通混成。(外)圣人以神道设教,岂非三教混成之意乎。盖儒也,释也,道也,名虽不同,而皆所以成乎也,犹之日也,月也,星也,名虽不一而皆所以丽乎天。

  [孝顺歌]儒释道本一流。名并三光诚不偶。天不赖三光,长夜冥冥,何以生万物。地不赖三教,群生懵懵,何以育万民。今日二位道友远来,三教大集。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三教合一,也看到了郑之珍对三教的排序:儒日、佛月、道星。这是郑之珍一家之说呢?还是当时社会的共识?

  对于三教的排序,古已有之,代不相同。各种各样的排序体现了历代统治阶级和学界对三教价值的不同取舍。明太祖建国初期,就对臣下说:“天下甫定,朕愿与诸儒讲明治道。”(《明史》卷二《太祖纪》二)明确表示要以儒学为基本统治思想,同时也利用道教来为其封建统治服务。还在创业的时候,朱元璋就利用道人周颠和铁冠子为其编造神话,进行宣传;即位之后,九封龙虎山正一派道士张正常为“真人”。与此同时,做过几年小和尚的朱元璋,对于佛教的思想教化作用,更是心有灵犀。他登基伊始,就在南京蒋山召集僧人大会,为各大寺院选派住持,举办法会,为国“祈福”。以后几乎每年都要在南京一些大寺院召集名僧,举办法会,并率文武百官所亲预其事。然而,朱元璋始终忘不了要以儒学为基本统治思想。他认为三教可以并行不悖,儒家“立纲常而治礼乐”,故“凡有国家不可无”;而释、道二教能化导愚民,从而“暗理王纲,于国有补无亏”(《明太祖集》卷一○)。他甚至援佛入儒,以儒释佛,说佛教也讲三纲五常。他撰写的《心经序》云:“佛之教实而不虚。正欲去愚昧之虚,立本性之实,特挺身苦行,外其教而异其名,脱苦有情。昔佛在时,侍从听从者皆聪明之士,演说者乃三纲五常之正理也。既闻之后,人各获福。自佛灭之后,其法流入中国,间有聪明者动演人天小果,犹能化凶顽违善,何况聪明者知大乘而识宗旨者乎!”(《明太祖集》卷一五)这里,所谓佛也演说三纲五常之正理,实际上是要把三纲五常塞进佛教教义,将理学的伦理原则借助佛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可见,朱元璋将儒家、尤其是最讲“三纲五常”的宋明理学看得最重,佛教次之,道教殿后。这种宗教思想与政策为以后的明朝各帝所继承沿用。显然,郑之珍的三教排序,与朱明王朝的官方思想是一致的。郑之珍辨别刘青堤之罪的标准,即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三教合一的伦理道德为主,而并不完全按照佛教戒律。

  为此,我们还必须从三教合一思想的演变过程中找出明代特定的伦理道德思想特征,以探索郑本中刘青堤究竟触犯了什么。

          四、儒家纲常“三从四德”断了刘青堤的“罪”

  佛教的《佛说盂兰盆经》宣扬的是目连行孝,而目连行孝是建立在其母刘青堤的罪与罚之上的,没有刘青堤的罪与罚,没有刘青堤的下地狱、成饿鬼、变犬还阳,目连又如何救母呢?所以我们考查明代三教合一的特征首先着重考虑的应是“孝”的问题。

  自古以来,儒家以孝为百行之先。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不消说也讲孝道。而来自西域的佛教,原无“孝”的观念,因此传入中国后,在伦理道德观念方面与儒家形成尖锐的矛盾。在长达一千多年的冲突中,佛教面对现实,不断调整自身观念,以适应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土壤,逐步形成了调和儒、道思想,宣扬忠孝观念的中国佛教伦理道德思想。其中对“孝”的看法,更逐步走向完善。北宋著名僧人契嵩的《孝论》提出“五戒,始一曰不杀,次二曰不盗,次三曰不淫邪,次四曰不妄言,次五曰不饮酒。夫不杀,仁也;不盗,义也;不淫邪,礼也;不饮酒,智也;不妄言,信也。……”(《孝论·戒孝章》)“夫孝者,大戒之所先也。”(《孝论·明孝章第一》)“夫五戒有孝之蕴。”(《孝论·戒孝章第七》)“孝出于善”(《孝论·孝出章第八》。他把佛教的“五戒”等同于儒家的“五常”,进而提出佛家的大孝以戒为先,戒中有孝,圣人的善行以孝为端,孝出于善心,善中有孝,戒、善、孝合而为一。

  明初,朱元璋在宋代佛学的“戒、善、孝合而为一”的基础上,又为佛学增添了“三纲”的内容。这无疑是明代佛教的最大特色。其后,明成祖朱棣亲自编写《佛曲》数千首,在宫中和民间推广。其内容也主要是宣扬忠孝观念和因果报应思想,鼓吹“孝悌忠信最为先”、“至孝在忠君”,还把忠孝观念和因果报应说教结合起来,强调“不忠不孝,即为大恶”,“天网恢恢,报应甚速”。另一方面,传统儒家的女子“三从”(即“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即妇德、妇言、妇容、妇工)思想,随着宋明理学地位的确立也得到了空前未有的强化。《女诫》、《女论语》、《内训》、《女范捷录》等女子思想行为规范教本在明代极为流行,其中的《女诫》被神宗之母后认为“足为万世女则至规”,要求儒臣加以注解。万历八年(1580年),明神宗亲自为之作序,颁令刻印,以“使庶民之家得以训诲女子”。这标志着“中国古代女子教育从倡行于封建王朝的宫中后妃与名门大家的闺秀,遂之推广于庶民之家。”[5]这又是明代伦理思想发展的一大特色。

  郑之珍在《目连救母劝善记》中评出了罗卜、傅相、益利、曹公等男子的“善”,也评出了放下屠刀、修行得道的金刚山十兄弟等更多男人的“善”,更评出了被目连退婚的曹赛英之“善”。诚如前人多次指出的那样,这些所谓的“善”,实际上是用儒家忠孝节义的标准评选出来的,郑之珍依据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予以褒奖和推崇。而作为剧中反面典型的刘青堤,郑之珍同样也依据儒家伦理思想道德标准予以定罪和惩罚,这个标准,就是封建社会要求女子普遍遵循的“三从四德”。

  刘青堤死后,从城隍起解到遍游十殿,层层反复宣判,无非都因为她“违誓开荤”。我们前文曾得出若按佛教舍戒律刘氏其实无罪的结论,那么,她死后得到的判罚里面,除去开荤之说,就只剩下“违誓”了。刘青堤是怎样违誓呢?她的誓又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立的呢?还得从她的修行说起。

  刘氏的礼佛修行始于尼姑劝修,《刘氏斋尼》一出中,尼姑华真静劝刘青堤修行时,曾这样说:“夫也修来妻也修,夫妻同得上瀛洲。若还妻不从夫命,夫没忧时妻有忧。”在这样的劝告下,刘青堤才勉强答应:“既然如此,待老身思省缓缓修行。”可见,刘青堤的修行并非出于本意,而是出于“从夫”,她是在“夫权”的强大压力下皈依佛教的。

  至于“违誓”,如前所述,刘氏对于“持斋把素”、“修行礼佛”有二次发誓:其一是在傅相临终时,其二是在她开荤之后,其子罗卜回家追问之时。这两次发誓,都不是出自她的本意,而分别是为了“从夫”和“从子”。因而她的违誓,是违背夫君遗命、违背儿子之言,也就是违背了儒家的女性道德规范“三从”。至于她开荤后对前来劝善的人们,非骂即打,则显然不符合“妇德”。因此可以说,刘青堤之罪,与其说是触犯佛教戒律,毋宁说是违背了儒家“三从四德”这一金科玉律,与其说是触犯了神权,毋宁说是触犯了夫权。难怪李公闻知刘氏开荤,前来劝善时,也说:“妇人之德,莫大有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亡从子。今安人受夫遗命而不听,有子善言而不听,老夫托在邻家,特来进谏。”(郑本《李公劝善》)。

  现在,我们已经明了郑之珍评判刘青堤之罪的标准。但是,古代女子只有作奸犯科,才以刑律治其罪。而刘青堤除了违背“三从四德”之外,并不见其有何作奸犯科的行为。即使她有“毁斋房烧死僧人”的罪行,但在剧中亦未见有人对此予以追究。那么,该怎么处置刘青堤呢?只有仰仗中国传统的鬼神信仰了。于是,我们又回到前文所说的刘氏发誓所指的“天”了。这个“天”的概念,就是集三教鬼神信仰于一体的神仙体系,有了这个神仙体系,就可以随意选择其中任何一个宗教的因果报应说来惩治刘青堤——让她下地狱!

       五、构建高度中央集权制的神仙体系,让刘青堤下地狱

  郑本中出现了众多的神仙鬼怪,如佛教的释迦牟尼、观音菩萨、善才、龙女、十殿阎王、判官、监桥御史、鬼门关主等,道教的玉皇、王母、太上老君、天官、地官、水官、九天圣母、金童、玉女、魁星、雷公、电母、城隍、灶君、门官、土地等神仙;还有死后受到谥封的道教人物张道灵(即张道陵,剧中加封为上清正—执法天师)、李洪(剧中加封为北极镇天真武玄天大帝),以及温、康、马、赵四将军;甚至于宋元以来传奇话本中出现过的精灵鬼怪如白猿、朱百戒(猪八戒)、沙和尚、乌龙精等等,以及难以计数的众多小鬼、夜叉。而且众多的神仙菩萨鬼怪相互贯通,互为统属。道教的玉皇大帝可以命令佛教的阎罗王勘查人间善恶;佛教的观音菩萨可以指挥道教的张天师率领温、康、马、赵四将军去降服白猿。这个混乱不堪的神仙体系令人极为费解。本来,儒教有儒教的圣贤系列,道教有道教的神仙体系,佛教亦有自己的佛家神祗,三者不相统属,因何到了郑本《目连救母劝善记》里,会如此地混一呢?原因在于剧中这些神仙鬼怪,全都统属于玉皇大帝的管辖之下,属于同一个高度中央集权制的封建专制主义神仙体系。那么,这一神仙体系究竟在何时合成,玉皇大帝又何时拥有这么大的权力,能统驭三教的所有神仙鬼怪呢?

  源于中国远古时代的天帝之说,经过漫长的发展演变,从原始信仰的自然崇拜,逐步演变为与人间秩序相对应的至上神信仰。商周时期就已经奠定了后世玉皇大帝信仰的基础;到了南北朝,这位天帝开始被称为“玉皇”或“玉帝”,但一直到唐代,其神格都不很高。只是到了宋真宗时,玉皇大帝才完全取代了道教教主元始天尊的位置,成为道教神仙第一人。后来宋徽宗又把“玉皇大帝”与历代皇帝祭祀的“昊天大帝”结合起来,标志着道教的神仙信仰和儒家的天地祖先信仰的结合,标志着玉皇大帝信仰从民间上升到官方,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神权和政权的合一。从此,道教的信徒们更加积极地编造玉皇大帝神圣的历史,构筑玉皇大帝的神国,授予他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标志着一个高度中央集权制的封建专制主义神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玉皇大帝成了宗教信仰中的皇权象征,与人间帝王相互对应,一个管天上阴间,一个管地上人间。凡人间帝王处置不了的善恶,均由玉皇大帝予以褒奖或惩罚。

  玉皇大帝的属下神仙,古今荟萃,三教兼融,既有上古之神灵,又有儒释道三教的神灵,他们在神鬼谱系中各占一席之地,又都是玉皇大帝的麾下,所以目连戏文中混乱的神鬼现象就不难理解了。因为都是统一战线的战友,所以观音菩萨收伏不了的白猿精,可以派张天师率领温、康、马、赵四将军前去收伏;佛教的地狱也自然而然的与道教的酆都鬼国合而为一,联合关押并惩罚阴间的恶鬼了。

  在这个体系里,三教的因果报应思想,也得到和谐的统一,玉皇大帝可以随时调用各宗教的因果报应学说来褒善惩恶,进行末日审判。无论你是否信仰宗教,只要符合人间帝王所奉行的伦理道德行为准则,就能得到褒奖。如不符合,即使没有触犯法律,一样必须在阴间地狱受到惩罚。天上人间的神鬼世界,成了人间社会的延伸。因而,一生行“善”的傅相,便得到玉皇大帝的褒奖,被封为“天曹至灵至圣劝善大师”,升上天界;那些既不信佛,也不信道的小人物,如不孝而打骂爹娘的赵甲、不孝顺公婆的钱一秀、劝姐开荤的刘贾,还有帮助刘青堤“作恶”的金奴等,不是个个都在地狱里得到惩罚了吗?

  而刘青堤呢?佛教戒律无法治其罪,道教却可以。道教的因果报应学说认为吉凶祸福的到来是个人行为善恶的必然报应,认为善者自兴,恶者自败,身上有日月“照察”,身中有心神与天“音声相闻”,有诸神疏记人的善恶,过无大小,天皆知之,到了一定的时候,天便校其善恶,予以赏罚。对善者则赐福,增寿;对恶者则降福,减寿,还要把她的鬼魂打入地狱。于是,恶人刘青堤在开荤、设誓时,就有门官土地谨记在册(郑本《傅相嘱子》);开荤后的立誓等事,又有灶君、土地、社令联合奏上天廷;玉皇大帝当然也可以下旨命令酆都阎罗,查勘刘氏违誓一事,而且如果“一如誓词,无得轻纵。”(郑本《三司奏议》)现在,我们彻底明白了,刘青堤的指天发誓的“天”,并非自然界的天,而是以玉皇大帝为代表的神权,触犯了这个神权,也就是触犯了君权。刘青堤所欺的“地”,是玉皇大帝属下的土地、城隍、阎罗王、判官等组成的冥府,也在玉皇大帝的权力范围之内,欺了这个“地”,当然也触犯了神权、君权。因而,刘青堤既具佛教犯戒之嫌(虽已经舍戒),又违背了古代女子应该恪守的“三从四德”,更重要的是触犯了至高无上的神权。所以必须借助“六道轮回”之说,游遍十八重地狱,受尽千万种孤栖之苦,最终还得变狗!

  可以说,以玉皇大帝为首的高度中央集权制神仙体系的合成,是明代的宗教信仰的一大特征,它在明刊郑本《目连救母劝善记》中的出现,成为明代目连戏独有的又一大特征。

                 结 语

  综上所述,郑之珍借佛家目连救母故事之躯壳,仰道家因果报应之观念,灌之以儒家伦理道德思想以劝善。他的《目连救母劝善记》与明王朝推崇程朱理学、三纲五常,明代三教合一宗教信仰等社会现象相吻合,具备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其一、援儒入佛,不以佛教戒律作为定罪依据,而以儒家的“三从四德”判别刘青堤的善恶,以道家的因果报应理论对她进行惩罚;其二、以玉皇大帝为首的高度中央集权制神仙体系在剧中行使崇善惩恶的权力,将傅相等一切遵循儒家伦理道德准则的善人,送上天堂,将刘青堤等一切不守儒家伦理道德的恶人,打入地狱。这两大特征,不仅是郑之珍《目连救母劝善记》的思想特征,也是明代目连戏最大的思想特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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