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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盗版

孙文辉


  一日逛书店,偶闻一男一女俩知识分子对话:

  女:“看,这本书,是盗版。”

  男接过书一看:“漓江出版社的,哪里会是盗版。”

  女:“余秋雨在《羊城晚报》上作了申明,这本书只在台湾出过,其他都是盗版。”

  男:“内容是不是真的?”

  女:“余秋雨说,几可乱真。”

  男:“那就得了。”

  我不知道他们后来买没有买这本书;我只知道,余先生在大陆版《山居笔记》中以“可怜的正本”为题写了篇自序,对盗版者表示出极大的愤慨。可是没有多久,新的盗版又接踵而至,并且将那篇愤怒的“檄文”也一并盗了。

  我似乎听见余先生在说:“他们在对我窃笑……”

  文化界的有识之士忧心如焚,大声疾呼:这样猖狂的盗版活动如不有效制止,出版业有被拖垮的危险!……

  (1998年12月4日《文汇报》)

  盗版之举,古已有之。

  宋高宗在《翰墨志》中的一段话,将盗版之害写得明明白白:“然右军在时,已苦小儿辈乱真,况流传历代之久,赝本杂出,固不一幅,鉴定者不具眼目,所以去真亦远。”

  右军,即东晋大书法家王羲之。王羲之先生在世时,常被一些盗版的小人所困扰,王老先生的苦恼,一定不会亚于余秋雨先生。

  到了后来,古人也开始有了一些朦朦胧胧的“版权意识’。李伯元所著、被人誉为“晚清四大谴责小说”之一的《官场现形记》中,就有这么一位力图维护自己版权的书商:

  这书商名叫王慕善,他找到了分管一省行政事务的藩台,想求藩台办两件善事。一是,他搜寻了流散在社会上的淫书七百八十三种,编了个淫书目录,求藩台出个告示,将所列淫书严行禁止,免得扰乱人心。二是,他禀承中央的旨意,注释了一部《圣谕广训图释》;又花去了三年零六个月的工夫,详解了救世真言《太上感应篇》一书,因此,再求大人赏张告示,禁止其他书贾盗印,以维护自己的版权。为了讨好藩台,他还说:“如果大人有什么著作,卑局亦可效劳。”

  藩台一听,觉得可笑,于是说道:刻好书本来是件善事,值得提倡;不过关于版权一说,又值得商量。我们做官的,只能禁止别人做坏事,怎么能禁止别人也做善事。既然你说你的书是善书,明天你可以送几百本书来,等我下个公文,让各地、市、县的头儿们都看看。

  王书商是个商人,不会白送,于是便问藩台如何付款。

  藩台一听要钱,有些不高兴,愣了半天,说道:“既然想要劝人为善,最好把这些书捐送与大家,如果要人家拿钱,恐怕来买的就少了。”

  王书商想要出版专利又想一毛不拔,藩台自然不会给他。然,故事还有更精彩的一笔,虽与版权无关却也能看到“扫黄打非”之艰难:藩台支走了王慕善,对手下人说道:“现在的时势,就是拿着法律管着他,他也不会听你的话;如今忽然拿着善书去劝化人,你送给他看,他也不想看,还要别人拿钱,岂不是白日做梦!倒是把那七百多种淫书调来看看,一定有些新鲜东西在内。”

  图书的盗版是个古往今来的话题,而VCD的盗版却是个“新生事物”。

  原想写篇关于VCD的短文,取了个题目,叫作《消费盗版VCD》,不久,又觉得不妥,有些为虎作伥之嫌。于是又改成《消灭盗版VCD》,然后,还是觉得不妥:多年来消灭盗版的势头不可说不大,但为什么却屡禁不止,屡消不灭,反而越演越烈呢?看来,什么时候才能“消灭”得加一个大大的问号。

  看看中央电视台黄金强档的电视广告,有多少家VCD播放机的厂家“锁住”了频道,从VCD到CVD、DVD,再到SCVD,从“超强纠错”到“全面兼容”,大家心照不宣,都来“消费”VCD。

  VCD碟片有正版也有盗版,但正版哪是盗版的对手!

  你到音像市场去买影碟,正版引进的国外故事片,少说也要四、五十元一部,而盗版的故事片,从二十元降到十五元、又降到十元、八元、七元,去得多一些,买得多一点,一些地方还可以拿到批价:五元!如今,另一种自称“无论对产、供、销和消费都有实质的经济价值”的DVCD碟片,竟只要四点五元!一部正版故事片的价钱,竟可买到近十部盗版故事片,消费者何乐而不为?

  有人告诉你:盗版的质量根本不行,对您的播放机也会造成损害。

  可是,也会有人告诉您:那不是无知,就是鬼话。且不说国产影碟机一直就是以能读各种坏碟、烂碟而自豪,单说那盗版碟的质量,正版哪在话下:

  先说质,一,盗版的影碟照样清晰。影碟城的小老板们常常告诉你:这影碟是“彩版”,这就是说影碟片背面的片名、厂标等印刷是彩色的,是正规厂家所制作,质量一般可靠。二,如果图像不清,有“马赛克’或其他质量问题,小老板们一律包退包换。三,正版故事片,大多经过翻译;而那种译制除少数成功者之外,大多失去了韵味。而盗版影碟,中文字幕,外语对白,原汁原味;港台影碟,有国语粤语两种语言互换。正版盗版,不可同日而语。

  再说量:众多的国产故事片经过电影院、电视台的播放,再制成VCD很少有人问津,而正版的译制片、港台片其数量哪有可能去跟盗版碟较量。电影院、电视台播放的国外大片少得可怜,而音像市场上诸如《铁达尼号》、《侏罗纪公园》、《真实的谎言》、《空军一号》、《拯救瑞恩》、《小鬼当家》、《烈火熔城》、《水上世界》等等大片以及众多的奥斯卡金像奖影片,总是先于电影院出现。一家人花百余元去电影院看一次大片,总不如花十来块钱在家庭影院中,多次反复地欣赏那张同样的影碟。

  有人说:盗版冲击的是那些影视制作公司,关消费者何事?!此话虽少了些“全局意识”,但细想来既然无法要求人人皆为圣贤,也就只有叹气而己。

  受盗版书危害首当其冲的理应是出版社,不知为何,口诛笔伐,奋起反抗的却是作家。

  可能因为我们的出版社毕竟是国家的出版社,国家不是人,不知痛不知痒;而要去打版权官司的肯定是人,要劳神劳力。往往一场官司下来,钱儿花了,胜败难料,倒不如睁只眼,闭只眼,倒还省心省力!况且大多数时候,对手躲在暗处,就算你重拳出击,你还打不到他的影子。何苦来哉!

  在与盗版的战争上,公家退却了,作家自然无可奈何。

  古人比今人更为豁达。

  古人没有盗版、正版之分,只有善本、赝本之别。

  赝本也就是伪书,是假冒名人的大名,去兜售自己的私货。而善本是指精心校对,极少差错的刻本、抄本、校本等等。不管你印的是谁的书,只要你制作精良,都可以当作善本收藏。这正如《官场现形记》中藩台所理解的:这就是做善事,当官的禁你不得。

  清代有位藏书家叫叶鞠裳,他谈到名人碑刻的摹本极多时,说过这样一段话:“前人名迹已损,后人得初拓精摹,不见中郎,犹见虎贲,未为无益?”秦时,圣上的近侍之官称为“中郎”,到汉时又称为“虎贲中郎将”。叶鞠裳的话说白了就是:“秦时的古迹不见,能见到汉时的摹本,不也是一件很有益处的事情么?!”

  有一位大学生,是余秋雨散文的崇拜者,他囊中羞涩,又苦于找不到余秋雨散文的全部。一日见到《余秋雨文集》,喜出望外,明知是盗版本,他毫不犹豫将其买下,他说:不就几个错别字么?我当当校对又何妨!你看这三十六元的定价,我花十五元买下它。真好!

  ——这种喜剧,只有让人苦笑。

  古人作赝本,有时,也还有点“良心”。

  近人徐珂编著的《清稗类钞》就记载了这样一笔:

  有人说名画的盗版者,相约有一条规矩,必须在画中,如年月或地方故意留下一二处破绽,以便让内行的人识别。徐珂自己也补充了此种说法:“扬州人作伪者,皆有此习惯也。”

  前不久,与一朋友论及盗版之事,朋友语出惊人。他说:在解放前,那《共产党宣言》、毛主席的书,不都是禁书、盗版书么?它传播了真理,传播了革命,盗版书也有着大大的功劳!

  这当然是一种诡辩,但这也说明了从“文化史”角度评说“盗版”的复杂性。

 “盗版”,在法律术语上叫“侵犯著作权”。法律对作者的著作权有一个保护的期限。在中国,是作者终身加死后的五十年;大多数国家也都是以死后五十年为界限。当然也有少的,如波兰、古巴、阿尔及利亚等国待作者死后就只保二十五年。也有多的,如象牙海岸就独树一帜:作者终身再加身后九十九年为期限。

  在这期限内,国家以法律的名义加以保护。因此,市场上多如牛毛的《四书五经》、“四大名著”、“三言二拍”并未盗版;而大多引发的盗版大案,其著作者都还活在世上。

  国家对著作权有时间上的保护却无空间的保护。有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忽视这一点,自行对空间作了一些防范。这有个新名词,叫“地方保护主义”。

  音像制品大多采取的是市场集中管理的办法。这办法不错,便于清查,也便于管理,更便于保护。如今好多市场是空壳市场,有场无市,一些市场管理者便申请开办音像市场。为了市场的利益,市场经理便对经销音像制品的小老板们多加保护。一般音像市场多有保安,保安防范的不是盗贼,不是水火,而是音像市场检查。检查者一来,保安记得车型车牌,一声吆喝,鬼子进村,坚壁清野。检查人员“扫荡”一遍,少有声色。不知是检查者心太软,还是小老板法儿太刁,这种“猫鼠游戏”看来还得一年一年演下去。

  其实,盗版也是对图书高定价的一种惩罚。

  理应说,好的书印数越多,书价也要相应地向下浮动。

  然而,相反,有的书,比如某出版社的一套《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印刷一次就涨价一次,从八十元一直涨到一百六十八元,其利润空间之大,就给盗版留下了充分的余地。于是,该书在市场上就出现了盗版本,人们以八折的价格可以零售到同样的书籍。

  不到三十万字的《学习的革命》定价为二十八元,印数号称一千万。出版者不想让利于消费者,而以巨资大作广告,并想以倾销的形式占领市场;结果,广告给盗版者作了,市场上出现了只卖十四元一本的盗版书。

  有时,一些事真叫人百思不得其解:一个小贩,用三轮车推着一车各式各样的书,如何清涟的《现代化的陷阱》、李辉的《风雨中的雕像》、毛毛的《我的父亲邓小平》,以及各种版本的《金瓶梅》、《徐霞客游记》、《笑林广记》……仅以定价的三四折或以两三元一本的价格出售,竟也能获得利润,真不知那些正式的出版社,为何要把书价定得那样高?也许,他们会以版税、稿酬的开支来搪塞;但明眼人也知道,那占不了几个百分点。

  合理压缩利润的空间,运用价格——经济的手段来制约盗版,又让利于消费者——读者;总比靠严打来惩治犯罪,逼读者去买便宜的盗版书要好。

  书刊、影碟毕竟是“原子”,是“物质”,查而有据,罚而有度;而互联网络上所盗之版是“比特”,是“信息”,来无影去无踪,令人瞠目结舌。

  一本名为《戴安娜传》的书,出现在王妃车祸罹难不久的国内图书市场,其内容之新,速度之快,让人大开眼界。

  ——这是出版商得益于信息时代的“因特网”。

  于是,人们争相效法。不久,美国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关于总统克林顿性丑闻的调查报告一上网,图书市场上立即就翻印出了七、八种书名各异,内容相当的中文书籍。

  莱温斯基的书和与她相关的书,也是一个好卖的热点。《莱温斯基传》、《神话背后的莱温斯基》等,其内容也是来自国际互联网络上……

  虽然那些书都是“盗”的关于美国的事,人们有理由不去管他;但国内的事闹到网络上,人们就有些着急。

  ——如今,在各类中文网上,书屋林立,高朋满座。在“黄金书屋”、“亦凡书库”、“文学天地”、“天一书楼”等等网点上,人们可以读到大多当今走红的各路文学名家的文学名著。而苏童、王朔等人的作品则被‘一网打尽’!

  对此,作家们不知所措,有不解的,有愤怒的,也有的大声疾呼:快快立法!

  然而,也有懈怠之人。梁晓声就这么说:有些事情不要太认真,其实这就跟盗版一样,中国有些事还可以换—种思维方式,不必搞得那么紧张,人不妨宽松一点。

  实在说,因为急也没用。你再急,能像孙悟空一个跟头十万八千里么?

  世界第一部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早就于1886年9月9日签订。之后,此公约于1896年在巴黎补充,1908年在柏林修订,1914年在伯尔尼完善,1928年在罗马修订,1948年在布鲁塞尔修订,1967年在斯德歌尔摩修订,1971年在巴黎修订,1979年在巴黎再次修订。

  ——在1992年,在人家走过了整整一百零六年的法制之路后,中国才宣布加入实施这一公约的行列。这就说明,相比世界,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有很远的一段路程要走。

  当然,我们必须咬住牙,一步一步地走过去……

来源:东方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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